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5页(496字)

1.国际条约

是指我国正式参加、承认或接受的国际公约或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公约、双边协定、联合声明等)。这里仅指调整我国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技术合作、相互投资、金融税收、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及争议的协商解决、司法协助、联合仲裁等程序法方面的规范。这些条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除我国已经明确表示有保留的条款外,在涉外经济关系中应适用其有关规定。

2.国际惯例

就经济方面来说,它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原则、准则和规则。最初为某些国家所反复采用,其后又为各国所接受和沿用,是一种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虽然它们不是法律,但由于已在国际上被普遍适用,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就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如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常见的C、I、F(到岸价格)、F、O、B(离岸价格)等价格术语,就是一种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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