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0页(377字)

1.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关的权责和活动原则、方式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等。

2.实体法

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

3.程序法

是实体法的对称,又称诉讼法,指为实现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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