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及申请租赁的一般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4页(1396字)

1.租赁

是出租人(财产所有者)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将某项财产交付给承租人(财产所有者)使用的经济行为。其特征在于:出租人仅仅让渡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权,仍保持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少量的资金就能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通过边生产、边收益、边付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1)租赁和出租都是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出让财产使用权;所不同的是,出租的租期一般都比较短,而租赁的租期则相对较长。

(2)租赁期限(租赁期、租期),是指从计租日起到租赁合同终止日的整个时间。计租日一般是指租赁合同签订后,制造厂家或承租方将租赁物验收合格后交付租赁机构,租赁机构付出租赁物贷款的日期,也称租金起算日。租赁物的租赁期应不少于其经济寿命期,即要保证在租赁物的有效使用期内,收回租赁物的成本,并使出租人能获得适当的利润。

(3)租金,根据租赁对象和租赁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任务不同而确定,通常为:

租金=租赁物价格+利息+手续费

每次应付租金=租金/租赁期支付次数

式中,租赁物价格应包括造价或购买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利息则以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全部价款为基础,按现行银行贷款利息,考虑还款余款递减因素确定;手续费一般按租赁物价格1-2%计取。通常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要高出租赁物售价的30%左右。

2.申请租赁的一般程序

(1)承租人提出租赁物的内容、性能、质量、数量、价格、使用期及维护保养条件,并提出租赁物的制造厂家或原产权人。

(2)承租人向租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说明租赁的理由、期限、付租办法等。

(3)承租人与租赁机构商定租赁条件,承租人提供有关租赁文件及其他批件,包括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有关部门的担保书等;租赁机构审查用意接受委托后,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合同”。

(4)承租人、租赁机构及原产权人共同进行技术和商务会谈,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租赁机构即与原产权人签订“购销合同”。

(5)租赁机构按合同购进租赁物,交承租人直接验收合格。

(6)承租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收据,租赁机构凭以支付货款,并计算承租人起租日。

(7)承租人完全拥有租赁物使用权并按合同交付租金;租赁期内,有关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按承租人、租赁机构和原产权人共同商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8)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物可以选择;①以象征性价格购买;②以低廉租金赎租;③将租物退还给租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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