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额度、现汇及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03页(965字)

1.外汇额度及帐户

外汇额度实质是一种用汇的权利。目前,我国由中央拨给地方或上级拨给企业使用的外汇,并不直接拨外汇现汇,而是分配一定外汇量的指标,即外汇额度。它与现汇之间是通过汇价进行买卖而实现的。为了便于企业调拨外汇额度和记载外汇额度收支余缺情况而设立的帐户即为外汇额度帐户。

2.现汇帐户

开立现汇帐户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国家对国内单位的外汇实行额度管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不能将额度买成现汇。目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经中央各部委办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上述部门授权的单位)批准接受的国外援款和赠款。

(2)经批准借入的国内、国外的外汇贷款(包括向国外金融机构、政府间的借款)。

(3)经批准对外发行债券汇入的外汇。

(4)外贸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代外商船收付的外汇或备用金。

(5)经批准用单位留成外汇购成现汇在国内投资、联合经营的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调剂的外汇。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查批准的其他外汇现汇存款帐户。

3.留成外汇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单位创汇的积极性,把收入的外汇按规定的比例留给创汇单位和地方使用,这部分外汇称为留成外汇。留成比例按三项原则确定,即:

(1)保证国家得大头;

(2)对重要部门和行业重点奖励;

(3)对经济特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适当照顾。一般来说,贸易外汇留成比例为25%,其中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可得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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