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3页(1045字)

金融信托之一,即以资金为主要信托对象或资金与实物(财产)信托相结合的业务。

1.资金信托

(1)收受、管理和运用委托人交来的信托资金,按其指定的方式和运用对象进行管理和运用,或全权委托信托机构代为选择合适的方式和运用对象加以运用,按实际收益或事先商定的收益向委托人支付;

(2)受托管理企业退休金和劳保基金;

(3)以筹集的资金向工商企业(包括国内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贷款和投资;

(4)向工商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解决其更新设备的需要;

(5)为企业之间开展闲置设备的调剂;

(6)为企业单位办理各种代理业务,如发行股票、债券、收付、催收欠款、保管有价证券等;

(7)信用担保和签证业务。

委托贷款是资金信托的一项业务。是指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委托人),将资金存入金融信托公司(受托人)帐户,作为委托存款,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存款额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和用途进行贷款,并监督资金使用和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金融信托业务。

2.财产信托

指以财产权的管理区分为目的的信托。一般信托公司经营的金钱、有价证券、债权、动产、地上权、土地租借权等信托,都是财产信托。目前办理的财产信托业务有以下两项:

(1)赊销商品,分期收款信托。即银行信托部门根据企业需要,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耐用消费品提前付款分期收款中融通资金的活动。包括对生产企业实行卖方贷款,对销售企业实行买方贷款和对消费者一次性贷款、分期收回等三种形式。

(2)动产和不动产信托。即委托人将动产(机器设备、物资、交通工具),或不动产(厂房、仓库、土地等)委托信托部门,向指定或不指定单位,代办转让出售,信托单位从中监督并按期兑付贷款,起到搞活物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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