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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概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骨科急诊手册》第71页(7045字)

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中断,称骨折。

(一)病因

1.直接暴力 骨折发生在暴力直接作用的部位。

2.间接暴力 暴力通过传导、杠杆或旋转作用使远处发生骨折。

3.肌肉拉力 肌肉突然猛烈收缩,可拉断肌肉附着处的骨质。

4.疲劳骨折 长期、反复、轻微的应力可集中在骨骼的某一点上发生的骨折。

5.骨病 由骨骼疾病(如肿瘤、骨髓炎等),受轻微外伤即骨折,又称病理性骨折。

(二)分类

1.按骨折线形状分 横形、斜形、螺旋形、粉碎形,以及嵌插骨折、压缩骨折、骨骺分离。

2.按骨折发生部位分 骨干骨折、关节内骨折及骨骺分离等。

3.按骨折程度分 完全性骨折及不完全性骨折,后者也称青枝骨折。

4.按骨折断端是否与外界相通分 闭合性骨折与开放性骨折。

5.按伤后时间分 新鲜骨折:伤后3周以内的骨折;陈旧性骨折:伤后超过3周的骨折。

(三)骨折段的移位

(1)成角移位。

(2)侧方移位。

(3)缩短移位。

(4)分离移位。

(5)旋转移位。

(四)诊断

1.询问病史

(1)受伤原因、机制、时间和外伤部位。

(2)主要疼痛及畸形部位与功能障碍情况。有无伤口,出血量多少,有无意识障碍,胸腹疼痛等。

(3)伤后如何急救,伤口经何种处理,止血带使用种类、部位和时间。

(4)既往有无重要器官疾病及药物过敏史。

2.骨折专有体征及骨折其他表现

(1)骨折的专有体征:①畸形;②反常活动;③骨擦音或骨擦感。

(2)骨折后其他表现:

1)休克:多见于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及合并其他复合伤。如大出血、剧烈疼痛或并发内脏损伤。

2)疼痛、压痛。

3)局部肿胀、瘀斑。由于骨折后,骨髓、骨膜及周围软组织内的血管破裂出血所致。

4)功能障碍。由于骨折后,使肢体内部支架断裂和疼痛所致。

3.骨折X线检查 X线检查不仅有助于对骨折的进一步诊断,而且对治疗也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五)治疗原则

1.复位 将移位的骨折段恢复正常或接近于正常的解剖关系,重建骨骼的支架作用。

2.固定 骨折愈合需一定时间,用固定的方法将骨折维持于复位后的位置,待其坚固地愈合。

3.功能锻炼 在不影响固定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患肢肌、肌腱、关节囊、韧带等软组织的舒缩活动。

(六)儿童骨折治疗原则

(1)应熟知骨骺板的特殊解剖,几乎所有的骨骺板都是沿着关节形状而起伏走行的,不是直线。

(2)术中尽可能将骨折片及关节软骨解剖复位,这样可防止骨桥的形成和关节面的不平整。

(3)内固定材料易于取出。

(4)克氏针固定较螺钉固定好,干骺端只能用细克氏针固定。

(5)应用可吸收的缝合材料缝合。

(6)避免不必要的钻孔。

(7)尽量手法复位外固定。

(8)儿童骨干骨折只能用钢板固定,不能用交锁钉;且内固定宜尽早取出,以免限制肢体发育。

(七)骨折的急救

1.一般处理 凡有骨折可疑病人均按骨折处理。注意全身情况,如有休克,应首先处理休克。一切动作轻柔、谨慎、稳妥,尽量少搬动患肢,及时实行临时夹板固定。

2.创口包扎 创口出血用绷带压迫止血或止血带止血,并记录加止血带时间。如果没有条件,应就地用当时认为最清洁的布类包扎。

3.妥善固定 急救固定的目的有三:

(1)避免骨折端搬运时因移动而更多地损伤软组织、血管、神经或内脏。

(2)骨折固定后可止痛,有利于防止休克。

(3)便于运输,若备有特殊的夹板最为妥善,否则,应就地取材,如树枝、木棍、木板、步枪等。若一无所有,也可将受伤的上肢绑在胸部、受伤的下肢同健肢绑起来。

4.迅速运输 病人经妥善固定后,应即迅速运往医院。

(八)并发症

(1)休克。

(2)感染:开放性骨折有发生化脓性感染和厌氧性感染的可能。

(3)内脏损伤:①肺损伤;②肝、脾破裂;③膀胱、尿道、直肠损伤。

(4)重要动脉损伤。

(5)脊髓损伤。

(6)周围神经损伤。

(7)脂肪栓塞。

(8)坠积性肺炎。

(9)褥疮。

(10)损伤性骨化。

(11)创伤性关节炎。

(12)关节僵硬。

(13)缺血性骨坏死。

(14)缺血性肌挛缩。

(九)骨折愈合

1.骨折愈合标准

(1)局部无压痛及纵向叩痛。

(2)局部无反常活动。

(3)X线片显示骨折线模糊,有连续性骨痂通过骨折线。

(4)外固定解除后伤肢能满足以下条件:伤肢能向前平举1kg重量达1min;下肢能不扶拐在平地连续步行3min,并不少于30步。

(5)连续观察2周伤处不变形。

2.骨折延迟愈合 骨折经过治疗后,在正常愈合所需的时间内,仍未达到骨折完全愈合的标准,即称为骨折延迟愈合。

3.骨折不愈合 凡骨折8个月后,骨折两端仍未达到骨性连接的骨折,称为骨折不愈合。

4.骨折畸形愈合 从功能意义上讲,骨折在非正常解剖位置上愈合并影响或潜在影响功能者,即为骨折畸形愈合。

(十)AO的内涵及优缺点

对AO的研究始于1958年,由一些瑞士外科医师创建。他们认为骨折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切开复位内固定,其内涵为:

(1)骨折的解剖复位及坚强内固定,特别是关节内骨折。

(2)张力带原则:内固定的设计符合局部生物力学的要求。

(3)用无创技术保留骨折块和软组织血运。

(4)骨折附近的肌肉和关节早期,主动无痛的活动,防止骨折病的发生。

AO技术是至今为止仍在临床广泛应用的内固定基本理念,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它强调的坚强内固定有时可能导致应力遮挡、钢板下骨坏死,影响骨折愈合。

(十一)BO的内涵及原则

1.内涵 充分重视局部软组织的血运,固定坚强而无加压。

2.原则

(1)远离骨折部位进行复位,以保护骨折局部软组织的附着。

(2)不以牺牲骨折部的血运来强求粉碎骨折块的解剖复位,如必需复位的较大的骨折块,也应保护其供血的软组织蒂部。

(3)使用低弹性模量、生物相容性好的内固定器材。

(4)减少内固定物与所固定骨之间的接触面(皮质外及髓内)。

(5)尽可能减少手术暴露时间。

(十二)骨折内固定技术

1.适应证

(1)凡是手法难以复位或复位后难以固定的骨折,终难达到功能复位而严重影响功能者。

(2)骨折端有肌肉、肌腱、骨膜或神经等软组织嵌入手法难复位。

(3)有移位的关节内内骨折。

(4)有严重移位的撕脱骨折,如髌骨、尺骨鹰嘴、肱骨大结节处等。

(5)有严重移位的骨骺分离或骨折。

(6)骨折并发主要的血管或神经损伤。

(7)一骨多折或多处骨折为便于护理和治疗,防止并发症。

(8)无论是采用开放或闭合方法治疗后发生的骨不连接或骨延迟愈合者。

(9)病理骨折。

(10)开放骨折。

2.禁忌证

(1)手法复位即可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

(2)难以应用内固定或内固定不牢靠者。

(3)伴有活动性感染或者骨髓炎者。

(4)局部软组织条件不佳,如严重高烧、瘢痕和软组织感染者。

(5)全身一般情况差,不能耐受麻醉或手术者。

3.内固定的时机选择 视病情和局部骨折情况而定,多发伤应优先处理危及生命的损伤,然后再处理骨折,开放性骨折或脱位或伴有血管损伤的骨折均应紧急手术。对一般的闭合性骨折则可择期手术,因骨折早期一般伴有皮肤水泡、水肿、青紫痰斑,甚至裂伤,待局部条件稳定后手术,可延迟3~4d甚至2~3周。

(十三)外固定支架技术

骨折两段各横行穿入1~2根骨圆针,通过强有力的金属杆对圆针施加支撑,压缩和固定并调整其旋转方向,从而达到复位、固定的目的。

1.适应证

(1)四肢Ⅲ°开放骨折,特别是胫腓骨中下段骨折。

(2)皮肤缺损,严重感染需不断换药的骨折。

(3)骨折不愈合,使用骨外固定器进行加压作用。

(4)关节融合。

(5)某些固定器材无法进行理想的内固定患者。

2.并发症

(1)针道感染。

(2)断针。

(3)皮肤压迫性坏死。

(4)神经血管损伤。

3.使用方法

(1)选择适当部分穿针,不能造成重要神经血管损伤,避开感染创口,与骨折线保持恰当距离。

(2)穿针应与轴线垂直,尽可能穿过骨干中部。

(3)多针穿入则依据骨外固定器几何形状可互为平行垂直、成角等。

(4)拍片了解复位情况,调整固定器上调节装置,以达到复位、固定、支撑等目的。

(十四)植骨术

1.适应证

(1)骨折不愈合,特别是骨质缺损所致的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

(2)填充良性肿瘤刮除后遗留的骨质缺损。

(3)骨结核病灶清除后,骨质缺损。

(4)脊柱融合术以及某些关节融合术,需要结合植骨的病例。

2.禁忌证

(1)凡肢体有炎症改变不能植骨。

(2)有开放性创口存在时,待创口完全愈合半年至1年后,方可考虑植骨。

3.取骨方法

(1)取骨前,必须检查确定病人体内无化脓性病灶。

(2)术前1~3天用肥皂水清洗取骨部位,剃除汗毛,用75%酒精涂擦,无菌敷料包好。

(3)一般多取髂嵴,尤以髂后上棘区和髂前上棘区松质骨量大,如病人处于俯卧位,可从髂后1/3取骨,平卧位时,从髂前1/3取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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