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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思可定义性定理

关于形式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定理。设P是一阶语言L的一个n元谓词符号,∑是L中的一公式集,如果存在L的一个公式A(x,…,x),P不在A中出现,使得

∑┝P(x,…,x)A(x,…,x)

就称∑明显地定义了P。设P′是L之外的一个n元谓词符号,对L的每一公式B,令B′是把P在B中每一出现换为P′而得的公式,对L的一公式集Φ,让Φ′={B′|B∈Φ}。如果

∑∪∑′┝P(x,…,x)P′(x,…,x)

就称∑隐含地定义了P。

从语义方面看,这意味着,如果是∑的任何两个模型,′的论域相同并且对除P以外的非逻辑符号的解释一致,则对P的解释也一致。

E.W.贝思证明了下面的可定义性定理:

∑隐含地定义了P当且仅当它明显地定义了P。

上述定理首先由帕多瓦(Padoa,A.)在1900年提出,作为一个显然的结果而未加证明。根据贝思定理,要说明一公式∑不能明显地定义P,只需说明∑不能隐含地定义P就够了,也就是说,只需找到∑∪∑′的一个模型,在其中P和P′有不同的解释就够了。这一方法称为帕多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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