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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的形式

理性思维把握客体的形式,亦即反映客观辩证法以获取具体真理的主观形式。辩证思维的形式是辩证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作为逻辑手段的辩证思维的形式是不同于传统逻辑和现代数理逻辑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辩证思维不是从纯形式结构的角度,而是从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角度上来阐明在反映对象内容过程中概念、判断、推理等的形成、发展及它们的辩证本性,强调它们与永恒发展着的对象在内容上的接近、符合以及它们本身的辩证运动和发展。F.恩格斯说:“辩证的思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这就说明概念是理性思维把握客体的主要形式,研究它的辩证本性也就是辩证逻辑所说的具体概念。因为这种形式的宗旨就在于揭示对象的内在矛盾,把握永恒发展着的对象。因此,阐明这种思维形式的辩证本性,就成了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时的一个重要任务。恩格斯又说:“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546页)这就阐明了辩证逻辑不仅要研究各个思维形式本身的辩证本性,而且还要研究它们相互间的辩证关系。(参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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