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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主张它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常把它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源于G.W.莱布尼茨。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但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他认为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结论的思想。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于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于存在和事实的规律。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正面叙述这条规律。充足理由律不能像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那样,用形式语言来表达,当然也就不可能与任何逻辑系统中的任何定理相对应。在任何逻辑系统的元逻辑中,也没有充足理由律的地位。充足理由律更多的是涉及思维内容的原则,故一些受G.W.F.黑格尔影响的逻辑学家,坚持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以便促使形式逻辑能结合思维内容来研究思维形式。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逻辑学家通常把充足理由律表达为: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其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此公式没有对“A”,“B”的形式有所规定,也没有规定何谓“推出”,故缺乏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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