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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的正当性证明

亦称归纳的辩护。由于归纳法的结论不能必然地从前提得到,于是就产生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归纳法的运用和相信归纳结论是正当的?D.休谟第一次全面认识到从归纳推理的概然特征产生的认识论问题的意义,所以证明归纳法正当性的问题一直称为休谟问题。他从怀疑论出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归纳法没有合理的正当性证明。C.S.皮尔士首先提出解决归纳正当性证明的途径。他认为归纳法是人们预测事件进程的一种政策,人们不知这种政策将会成功,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人们猜测未知事件的最好方式。从此以后,几乎每一归纳逻辑学家对归纳的正当性证明都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J.M.凯恩斯认为归纳法的有效性不依赖事物,而是依赖命题间概率关系的存在,归纳论证不是确定某事物是如此等等,而是相对某证据,确证存在一有利它的概率。H.赖兴巴赫认为用他的频率解释和认定理论就能证明归纳法的正当性。R.卡尔纳普则认为对自然齐一律的确证就能证明归纳法的正当性,而关于自然齐一律的归纳陈述句是分析的,所以是纯逻辑的,因此他构造的逻辑主义的归纳逻辑就(在较简单的语言中)证明了归纳法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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