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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术语。古因明五支作法中的第四支。根据同类的实例来说宗的主项是这样,或者根据异类的实例来说它不是这样,从而再一次陈述证宗的理由(因)。其作用是综合,应用。例如,以“某处有火”为宗,以“有烟故”为因,“如灶,于灶可见有烟与有火”为同喻,“某处也有烟”为合,“故某处有火”为结。如果是根据异喻的合,则第三支起改成“如湖,于湖可知无火与无烟”为异喻,“某处不是这样,而是有了烟”为合,“故某处有火”为结。陈那新因明在喻支增同喻体、异喻体,将正反实例作为同喻依、异喻依,这样合支成为多余的成份,从本质上来说,它也是因支的重复。由于结支是宗支的复述,因此,合支和结支在三支作法中被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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