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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证性原理

逻辑经验主义者为解决经验意义标准问题提出的一种理论。在20世纪20年代,逻辑经验主义者提出了可证实性原理(verifiability principle),认为:一个命题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这个命题或者是分析性的,或者是经验地可证实的,一个经验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式。后来逻辑经验主义者觉得这一要求过高,因为有些有意义的经验命题很难得到完全的证实,于是他们又提出在弱的意义上的可证实性原理:如果经验可能使一个命题成为或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在弱的意义上)可证实的。R.卡尔纳普在20世纪30~40年代又提出可确证性原理,以代替原来的可证实性原理。他说:“如果证实的意思是决定性地、最后地确定为真,那么我们将会看到,从来没有任何(综合)语句是可证实的。我们只能够越来越确定地验证一个语句。因此我们谈的将是确证问题而不是证实问题。我们把一个语句的检验和它的确证区别开来,借以表示导致对一个语句本身或它的否定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证的一个手续——例如,做某些实验。如果我们知道这样一种检验语句的方法,我们就把这一个语句叫做可检验的;如果我们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语句会得到确证,我们就把这叫做可确证的。我们将要见到,一个语句也许是可确证的却不是可检验的。”(《可检验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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