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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辩学术语,在先秦兼有语词和概念两种含义。

后期墨家对语词有过初步的意识。《经说上》所言:“君、臣、民,通约也。”就是强调“君”、“臣”、“民”这三个词是由社会约定以指不同的实的。《经说上》所言“二名一实”之“名”,就是同义词之“名”。荀子在理论上深刻揭示了语词之“名”的“约定俗成”和“径易不拂”的原则,即只有在人们的长期使用中能为大家所公认和习惯(“约定俗成”)了的“名”,才是适宜的和指实的语词之“名”;只有简明、易懂而不被误解(“径易不拂”)之名,才是完善的语词之名。后期墨家对概念之名作了比较明确的揭示,他们强调“以名举实”,而且指出“名”是用来举实之所然与所以然之故的,即是举事物的本质或特有属性的。荀子指出,“名”是对许许多多实的反映,是用以反映一类实的共性的,是整个思维活动的基本形态之一,它与辞(命题)、说(推理)等思维形态是同一系列的概念。先秦名辩家对概念之名做了划分,并揭示了名的属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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