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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中的名辩学术语,是指一种直接的推论式。《小取》曰:“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即指两个辞义相等之辞(命题),其真假也是相等的。《小取》所举“是而然也”(由肯定命题之“是”推出肯定命题之“然”)的“侔”式推论的例子是:“白,马也;乘白马,乘马也”。这就是说,侔式推论是由一个直言命题(“白马,马也”)通过附加同一个关系词(“乘”)而推出一个关系命题(“乘白马,乘马也”)。所以,侔式推论不同于附加属性词的附性法,而是一种复杂概念推理。这种由“是”而推出“然”的复杂概念推理可以用谓词逻辑表述为:

x(Sx→Px)┝y〔Qy→x(Sx∧Ryx→Px∧Rxy)〕

《墨经》中不仅提出了侔式推论的肯定式(即《小取》中的“是而然也”),而且提出了“侔”式推论的否定式(即《大取》中的“不是而不然也”)。其具体例子尤如《小取》所言:“人之鬼,非人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即由一个直言的否定命题(“人之鬼,非人也”)通过附加同一关系词(“祭”)而推出一个否定的关系命题(“祭人之鬼,非祭人也”)。这个否定式复杂概念推理也可以用谓词逻辑表述为:

x(Sx→→Px)┝y〔Qy→x(Sx∧Ryx→Px∧Ryx)〕

《墨经》不仅讨论了有效的侔式推论,而且分析了由“是”而不能有效地推出“然”,因而只能断定(不是推出)为“非”或“不然”的种种复杂情况。《小取》中的“一是而一非也”或“是而不然也”就讨论了非有效的种种原因,实际上揭示了侔式推论的有关规则。所谓“是而不然”,即《小取》所言:“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这里之所以不能由“是”而推出同真的“然”,至少有3种原因:①改变了词义或偷换了概念。例如:由“车,木也”为真之所以推不出“乘车,乘木也”为真,是因为前一个“木”是指的木制品,而后一个“木”又是指树木或木料,所以“乘车”自然不是“乘树木”了。这就揭示了一条规则:附加关系词后不能改变原名词的概念所指。②改变了命题的结构和性质。例如:“其弟,美人也”是言其弟具有美人的特点,而“爱弟,爱美人也”则是言爱弟是因为弟是美人,爱弟就是爱美人,这自然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侔式推论的另一规则是:附加关系词后不能改变原命题及其词项的性质和意义。③任意附加量词特别是否定词。因为附加量词或否定词并不是侔式推论,由“盗,人也”也推不出“多盗,多人也”或“无盗,无人也。”所以侔式推论只能限于附加同一关系词的推理。这些都是对侔式推论规则的深刻分析。

所谓“一是而一非也”,即《小取》曰:“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谓有国。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之马之目眇,则为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也;之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这里之所以不能由肯定命题推出肯定命题,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命题之间的关系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侔式推论,即都不是仅仅附加关系词的推论,而都是改变了原命题中的某个词项,由于语言使用上的不同习惯,改变词项后的命题不可能必然与原命题同真。例如:习惯上可以把居一宅于国称为“居国”,而不能把“有一宅于国”叫做“有国”。因为“居国”都是居一国中的一地一宅,而“有国”则是指占有整个国家。同样,习惯上把桃树之实称为“桃”,而棘树之实就不称为“棘”,所以不能由“桃之实,桃也”而推知“棘之实,棘也”。习惯上把“马之目眇”称为“马(限于指马之目)眇”,却不能把“马之目大”称作“马(指马之体)大”。日常语言中把“牛之毛黄”叫作“牛(限指牛之毛色)黄”,却不能把“牛之毛众”叫做“牛(指牛之头数)众”。所以“一是而一非”同样包含着对“侔”式推理规则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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