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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学术语,是指由直言命题组成的间接论式,见《墨子》。《小取》曰:“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法”是指法则、标准,同法者才能同类相推;“效”作仿效讲。《墨子·尚贤中》说:“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贤使能为政。”此“效”即仿效之意。“效者为之法”就是指所仿效的是“法”。“效”(这里又作名词讲,指一种具体论式)式推论就是以“法”为根据的一种推论,凡符合所效的这个“法”的(“中效”),就能推出其为“是”的结论(“则是也”);凡不符合所效的这个“法”的(“不中效”),就不能推出其为“是”,而只能推出其为“非”(“则非也”)。《墨子·天志上》就提出了这样一种效式推论:“子墨子言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即凡符合匠人矩之法的就是方物;凡符合轮人规之法的就是圆物;凡不符合这二法的就不是方物或圆物,这就是对“效”式推论最好的解释。所以,“效”式推论就是由直言命题组成的一种演绎论式,其“中效式”就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的推理;其“不中效式”就相当于三段论第二格的推理。故“中效式”可表述为:

凡符合矩之法的是方物;(凡M是P)

凡门框都符合矩之法;(凡S是M)

所以,凡门框都是方物。(凡S是P)

“不中效式”可表述为:

凡圆物都符合规之法;(凡P是M)

凡门框都不符合规之法;(凡S不是M)

所以,凡门框都不是圆物。(凡S不是P)

不过,《墨经》中只揭示了“效”式推论由一般推及个别的演绎性质,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形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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