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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算术

又称形式数论,是初等数论(自然数算术)形式化而得的形式理论。形式算术的语言的初始符号包括个体常元0,一元函数符号′(后继),二元函数符号+,·以及逻辑符号(包括等词=)。个体常元0和个体变元是项;如果s,t是项,则s′,s+t,s·t是项。形如s=t的表达式,称为原子公式,其中s,t为项。其它的公式由原子公式应用命题联结词和量词构成。系统中的公式称为算术公式。形式算术的公理,除逻辑公理(包括等词公理)外,包括下列非逻辑公理:

1.x′=0。

2.x′=y′→x=y。

3.x+0=x。

4.x+y′=(x+y)′。

5.x·0=0。

6.x·y′=(x·y)+x。

7.归纳公理

A(0)∧x(A(x)→A(x′))→xA(x)。

归纳公理是公理模式,其中的A为算术公式,称为归纳公式。

如果形式算术系统的逻辑公理为一阶逻辑公理,该形式算术系统称为(一阶)皮亚诺算术,记为PA。如果系统的逻辑公理为直觉主义逻辑公理,就称为直觉主义算术。(关于逻辑符号,项和公式的定义,逻辑公理,参看一阶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

初等数论定理(即不用数学分析的工具可证的数论定理)都在PA中可陈述和证明。PA与去掉无穷公理的ZF系统(策尔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系统)等价:一个系统可在另一系统中构造模型。形式算术系统的推导力可用序数ε(等式=ε的最小解)来刻划。在形式算术系统中可以推导直到任何序数α<ε的超穷归纳模式,但不能推导直到ε的超穷归纳。原始递归函数都可在形式算术系统中表示(原始递归函数的定义等式都在形式算术系统中可证)。因此形式算术满足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它是不完全的,即存在系统中的公式A,A和它的否定A都不可证;系统的协调性不能在系统自身中证明。1977年,J.帕里斯等人发现加强形式有穷型拉姆齐定理在PA中是不可证的。

形式算术系统的协调性是证明论研究的重要课题。W.阿克曼证明对归纳公理加上限制(归纳公式中无量词)的PA系统是协调的。G.根岑使用直到ε的超穷归纳证明PA是协调的。

带自由变元的形式算术公式定义数论谓词。不含自由变元的公式(闭公式)表达命题。可用一个形式算术的公式定义的数论谓词称为算术的。并不是数论谓词都是算术的。A.塔尔斯基证明,算术“真语句”这一谓词在形式算术中是不可定义的,即不存在一个含一个自由变元的公式T(x),使得T()成立当且A是真的,其中是A的哥德尔数。令Φ为PA的至多有n个逻辑符号的闭公式的集合,则对Φ是有真定义(truth definition)的,即有一个PA的公式T(x),使得对Φ的每一语句A,T()A在PA中是可证的。应用公式T(x)可以证明形式算术不是有穷可公理化的,即归纳公理模式是不能用有穷多个公式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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