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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理论

是解释指号意义的理论,其核心是解释人类语言符号的意义的理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在于“意义”作为自然语言的一个词,跟其它词一样,本身就具有多样性。英国的语义学家C.K.奥格登与I.A.里恰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将“意义”一词分解出22个义项,也就是说它具有22个不同的意义,其它民族语言中的“意义”一词也同样是多义的。汉语也是如此,它可以表示语言符号的内容,也可以表示具有某种作用或价值(如“人生的意义”,“影片有教育意义”)。意义理论所说的意义主要是指语言符号所表达的内容。但是即使作此限定,问题并未解决。人们仍然可以问,究竟什么是语言符号的内容?有人说它是某种与语词相对应的实体,有人说是与语词相对应的观念,有人则认为是与某个语句相对应的行为(如“去开门!”的意义就是某人走去开门这个行动),有人则认为是使一个语句为真的条件,也有人认为意义是某个语言表达式的使用规则。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人们就可能要问,意义的基本单位是什么?是语词,还是语句,或者是整个话语。传统语言学认为是语词,一般词典都是以一个一个的词或词组为单位,进行解释;但是也有人认为,只有一个个的语句(包括独词句)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还有人则认为,一个孤立的、抽象的语句,仍不能表达出这个语句的具体的、真实的意义。语句必须结合语境(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地点,以至整个文化背景知识),才能体现出其真正的意思。夸张一点说,只有了解了整个语言,才能理解一句话的以至每个词的真正意思。这样又引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意义究竟有多少种类,或者说,有多少层次?有人将意义主要限定于语句的字面意义(literal meaning),其它的意义是说话者(或听话者)临时附加在字面意义之上的东西,是随时可以从语句中消除的东西。有人则认为要理解意义主要是理解一句话的话语意义,这种话语意义只有结合语境才能得到,虽然它与字面意义有某种联系,但并非完全等同。言语行为论者认为除了要理解说话者所说的命题内容的意义外,更重要的是要理解这个话语所体现的说话者赋予这个话语的语旨用意(illocutionary force)。有的则认为意义应有3个层次:第一层叫指谓,它是由一个语句的称谓与指称所组成;第二层叫意谓,它是除上述指谓外,还加上说话者对语句指谓的态度、要求与情感;第三层叫意思,它是说话者S在语境C中真正意图传达给听话者H的讯息。

对意义理论问题的探索,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从古代就已开始。柏拉图在《克拉底鲁》篇中就专门讨论意义理论的问题,其中提到赫尔谟根尼斯与克拉底鲁进行争论。克拉底鲁主张“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有一个正确的天赋的名称”,就是说名称是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赫尔谟根尼斯则主张名称是人们约定的产物。苏格拉底作为仲裁者采取中间路线,认为词的声音与所表示的概念最初有某种内在联系,但其后构成的词其声音与意义之间的联系是由社会传统确定的。值得一提的是赫尔谟根尼斯的理论跟中国古代荀子在《正名》篇中所阐述的理论极其相似,因为荀子也主张:“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如果说柏拉图比较强调名称的意义是指某种事物,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更强调语言是内心经验的符号,也就是说语词的意义是一种与语词相对应的观念。中国古代很多哲学家都探索了名与实的关系,如墨家学派主张“以名举实”,荀子主张“制名以指实”,庄子主张“名止于实”,公孙子主张“夫名,实谓也”这些观点都属于语义理论中的指称论的观点,即将名的意义归于它所指示的事物(实体),而《吕氏春秋》中的《离谓》篇则强调“言者以谕意也”,这就近乎亚里士多德那样的观念论的观点。意义理论经过中世纪以至近代、现代,到20世纪有了更多的争论与更大的发展,从而也更促进了语义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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