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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比量因

因明术语。以所立法(宗的谓项)本身具有的性质来作为因。又译为“自性因”。见法称的《正理滴论》。自性因是满足因三相的正因之一。例如,立“这是一棵树”宗,“因为它是无忧树”便是自性因。无忧树是树的一个种类。既是无忧树,当然是树。法称将自性因分为3种:①纯粹的自性因,如立“声是无常”宗,“存在故”便是纯粹的自性因,因为声音作为存在的事物和无常性可以说是一体的,同喻体“凡存在的事物都是无常的”这样的普遍命题便能成立。②略加限制的自性因,如立“声是无常”宗,“有生故”便是略加限制的自性因。有生必有灭,“凡作为生起现象的事物都是无常的”。“有生”是从“存在”因本身区分出来的有差别的性质。长期存在的事物不易觉察其无常,而根据“有生”的性质便容易认识。③加以特别限制的自性因,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便是特别限制的自性因。“所作”又是从“有生”因中分析出来。“存在”、“有生”、“所作”等和所要论证的声的“无常”都有必然不相离的关系,以它们为因,自然满足因三相,达到证宗的目的。法称认为此因“能成实事”,是立物因之一,即能从正面建立因宗不相离(同喻)的关系,从而证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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