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礼法并重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12 属于:管仲
  •   与儒、道、墨三家不同,法家极力反对以德治天下。商鞅认为,道德教化不仅不能治理天下、富国强兵,反而会导致国家势力的削弱,甚至会导致亡国的危险; 韩非子也认为,仁义可以丧国,慈惠将会乱政。商鞅公开将儒家所提倡的仁、义、礼、智等道德要求讥讽为"六虱",认为这些是对国家的六种危害而应该坚决消 灭;韩非也将儒家看做是"五蠹"之一,反对德治,提倡法治。商鞅主张"任其力不任其德";韩非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这些主张在当时都具有极大的进步意 义和针对性,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推动作用。但从历史的长河中看,这些主张都不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只有《管子》的礼法兼用主张才更适合历史发展的需要。

       首先,《管子》从民本思想出发,认为立法行令,必须顺乎民心。《牧民》说:"顺民心则威令行。"意思是,立法行令只有合乎民心才能顺乎天意,这种法令也 才能畅通无阻。《形势解》说,法制确立,百姓高兴;命令发布,百姓奉行。法令符合民心,就像符节相互吻合,因而君主的尊严就得以实现。所以说百姓奉行命令 是君主尊严的体现。君主推行法治,固然带有强制性,但是仅仅靠暴力及强制手段是不行的。只有合乎民心的法律,才能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从而树立君主的权 威。立法行令合乎民心的关键就是以民之好恶为出发点。《形势解》认为,君主所以能做到令行禁止的原因,在于他的命令符合百姓所喜好的,而他的禁止也正符合 百姓所厌恶的。百姓的性情无不乐生而恶死,好谋利而惧祸害,因而君主的命令有利于促进百姓的生存、谋利,就能推行;君主禁止的有利于防止百姓的死亡、祸 害,就能实现。政令所以能推行,必然是百姓乐于君主的政治。所以君主立法必须考虑人民的承受能力。《法法》说,君主对百姓有三种欲望,三种欲望不加节制, 君主的地位就有危险。三种欲望是什么呢?一是求取,二是禁止,三是命令。求取过多,能得到的反而少;禁止过多,能停息的反而少;命令过多,能执行的反而 少。所以说上面苛刻,下面就不听;下面不听,就用刑罚来强迫,那么做君主的就要遭到众人的谋算了。君主遭到众人的谋算,虽想安坐椅,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如果法令超过了人民的承受能力,虽用严刑重罚,强制推行,也不会使人民顺从,反而会遭到人民的反抗,使统治者处于危险的境地。

      其次, 法令与礼义道德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管子》虽然十分重视法治的作用,但并不以法、势、刑、罚排斥礼义道德,而是将礼义道德看做是可以 与法、势、刑、罚互相补充、相互完善的。《权修》说,君主见到合乎政令的就应该及时加以奖赏,见到不合乎政令的就应该及时加以处罚。君主见到的能赏罚分 明,那么,即使他见不到的,人们还敢随心所欲吗?如果君主见到合乎政令的不及时奖赏,见到不合乎政令的不及时处罚,那么,要想让他所见不到的被感化,是不 可能的。君主多向百姓施惠,百姓就亲近君主;君主说明是非礼义,百姓就能得到教化。君主以身作则进行示范,明确限制加以防范,设置乡师加以引导,然后再用 法令进行约束,用奖赏加以勉励,用刑罚加以威慑,这样,百姓都会乐于实行政令。这明显是主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恩德与威慑相补充,是典型的礼法兼重、德法 并举。《任法》说:"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这显然是说德法不可偏废,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法禁》篇说:"法制不 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这里"三者"指的是"法制"、"刑杀"、"爵 禄",它们皆属于法的范畴。而"民不相私"、"不偷于为善"、"下不乱其上"三者属于礼义道德的范畴。它们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二者缺一不可。严于法制, 维护法制的权威,坚决按照法制办事,民众就不敢相互营私,这就是所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有过必罚,民众就不会为苟且之善,而是一贯为善,这就是所 谓"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授爵赐禄与功德相当,臣民就不会反叛君主,这就是"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这三种因果关系,说明法可以维护与促进道 德。"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就是说法的实施可以转化为习俗,但道德、习俗又具有依赖于法的一面。

      再次,法制具有依赖于 道德的一面,同时道德可以作用于法制。《正世》说建立法制和推行政治措施的过程是:古代想匡正世道治理天下的人,必定先观察国家的政治,清理国家的事务, 考察民间的风俗,探求国家安定或者动乱的根源,了解得失的所在,然后才从事治理,因此法度可确立而治理可施行。这显然是将民俗作为建立法制、制订政治措施 的参照物之一,这表明《管子》认为道德习俗对立法是有影响的。所以《正世》又说,古代的所谓圣明君主,并非只有一位。他们设置的赏赐有薄有厚,他们确立的 禁令有轻有重,做法不必相同,并非故意相反,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根据民间的风俗而变动。可见,他们认为,在法与俗之间,既有法施成俗的情况,也有 依俗变法的情况,法与俗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依存。

      总之,《管子》之所以礼法兼重,德教并举,自然是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在于使 人们的行为有规则约束,服从专制统治。一方面,礼义道德可以用来区别尊卑、贵贱、长幼、上下等各种等级,要人们自觉遵守,不得逾越;另一方面,仅靠人们的 自觉是不行的,还必须以法、势、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重令》)。必 须承认,《管子》的这种思想,比儒家、道家和法家等其他诸子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现实针对性。秦亡后,它逐渐占据了中国法文化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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