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诗学的传统与典籍里,诗这个名词有多种含义和用法。作为一个专名,它指的是中国古代“六经”之一的《诗经》。诗在中国起源很早,最早的诗是与乐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歌唱,以及传播于先民口中有韵的谣谚。文字产生以后,许多歌谣得到记录,商代的卜辞中就有不少歌谣;从周代开始,国家设立乐官,负责搜采民间谣谚,借以观察民风国情。当时的上层知识者也开始创作诗歌。春秋时代,国事活动和诸侯交往中,往往借诗陈言,诗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相当重要。到孔子时,流传着的各类诗歌超过三千首。据传孔子曾有“删诗”之举,《史记·孔子世家》云:“古者诗三千馀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首。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被孔子删存的三百零五篇诗,简称《诗三百》,孔子曾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又简称《诗》,如孔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以《诗》为五经之首,称为《诗经》。但在后世,《诗三百》和《诗经》仍可简称为《诗》,如朱熹《诗集传》、魏源《诗古微》,书名中的“诗”均指《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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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的另一个更为常用的含义,是指中国文学里属于韵文的一种文体。诗这种文体由形成到完备,过程相当长。构成中国诗这种韵文形式的要素和区分各种诗体的根据,在于每句的字数(四言、五言、七言或杂言等)、每个字的声调(首先是是否讲究声调,其次是如何讲究,用平声抑或用仄声)、每篇的句数(固定抑或不定,如固定则定为几句,是四句、六句、八句或更多)、韵脚的位置和多少(是隔句抑或每句押韵)以及对偶的安排等等。这些方面都是由简到繁、由粗到精地发展起来的。最早的诗与乐舞相连,很可能存在着“有声无字”的情况。后来,诗渐渐独立,特别是在文字形成以后,虽然仍有一部分诗与音乐有关,如乐府诗和唐人的绝句,大部分的诗人却只是写作“徒诗”,即不用于歌唱的诗。文献记载的上古诗歌,是从二字一句开始的。那就是见于《吴越春秋》的《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宍。”由于汉语和汉文单音节和一字一义的特点,此后,诗体的成长首先体现于每句字数的增加。《诗经》中的作品以四字为主(也杂有少量三、五、七言)。由楚地民歌哺育出来的屈原辞赋,实际上是杂言的诗。四言诗流传既久,渐渐衰弱,到汉代,五言为主的倾向渐显,无论民歌还是文人创作,大多以五言为句。七言诗最初产生于民间歌谣,后为文人所学,汉武帝时的《柏梁台联句》被认为七言体诗之始。比七言更长的句子,如九言、十一言者,在古诗中也时常可见,但那只是诗人偶尔的运用,并没有形成一种诗体。五、七言诗是中国古代诗歌的主要形式。早期的中国诗,句数上没有严格规定,所以诗篇可长可短;在声调韵律和对仗排偶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乐府民歌与文人创作的“古风”都是这样。到了魏晋时代,五言诗创作经验日丰,诗人对艺术的追求日强,又受佛经转读和梵呗声调的影响,对汉语声音的辨析日益精细。南齐永明年间(483-493),“声病说”产生。从此文人做诗开始自觉讲究“四声”(平、上、去、入)的均衡搭配,努力避免“八病”(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大韵、小韵、正纽、旁纽)的出现。诗人还喜欢在诗中运用俪偶对仗,以求字面之美。延至初唐,这种声律要求严格,句数限定为八句,当中四句必须对仗的五言诗体完全成熟。为了便于和前此不讲声律偶对的古体诗作区分,遂将其称为“近体”,也就是“律诗”。继五言律诗之后,又出现了五言排律、五言绝句、七言律诗和绝句等多种形式的格律诗。中国古典诗歌的形式遂大备于唐代。这种基本上是齐言的诗,其形式要求自宋至清,大体稳定,不再变化。中国诗学里所讲的比较狭义的“诗”,就指这种以五、七言古体和律绝所代表的齐言诗。

与上述狭义之解释不同,近代以来,“诗”还有较广的含义。那就是把萌发于唐代民间曲子而极盛于两宋的“词”,和酝酿于宋代而极盛于元代的“曲”也列入“诗”的范畴。从内容本质及功能、作用来看,词和曲(散曲)确实应算抒情诗的一种,只是它们的句子长短不齐,与音乐关系也更密切而已。宋以后直至清末,五、七言古近体诗在文坛上依然蔚为大观,但词曲也在各自的发展中出现了可观的高峰,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向被称为“诗馀”的词和“词馀”的曲,实际上已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体系。故本辞典所言之“诗”,均指上述较狭之义。

诗是中国文学诸文体中形成最早、发展最充分的一种,因其所取得的成就高而普及程度又广,中国历来有“诗国”之称。中国诗学对“诗”的界定和质性的认识,除了着眼于上述种种偏重于外在形式要素以外,还很重视一系列重要的内在质素。首先是对于诗的内涵“情志”的重视。早在先秦就有“诗言志”的说法(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今文尚书·尧典》),到《诗大序》更明确地论道:“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由此发端,中国诗论历来认为“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文心雕龙·明诗》),主张以“摇荡性情”、“感荡心灵”(钟嵘《诗品》)为创作诗歌的先决条件,甚至强调“独抒性灵,不拘格套,非从自己胸臆流出,不肯下笔”(袁宏道《叙小修诗》),而反对为文造情,无病呻吟以及一切由此带来的弊病,如抄书用典等。其次,中国诗特重意境的创造。在众多意境和风格类型中,风骨健挺的雄浑崇高和淡远飘逸的阴柔优美,得到格外的重视。而两者相较,又以“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羚羊挂角,无迹可求,透彻玲珑,不可凑泊”的蕴藉含蓄,为诗家所最向往,能够达到此一境界者,则为“有神”、“有韵味”乃至有“味外之味”和“韵外之致”(司空图《与李生论诗书》及托名于他的《二十四诗品》,严羽《沧浪诗话》,王士禛《渔洋诗话》、《香祖笔记》等)。第三,中国诗历来讲究“中和之美”。从孔子所说的“《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到《礼记·经解》篇提出的“温柔敦厚,诗教也”、《诗大序》主张的“发乎情,止乎礼义”,直到清人沈德潜宣言的“诗之为道,不外孔子教小子、教伯鱼数言,而其立言,一归于温柔敦厚,无古今一也”(《国朝诗别裁凡例》)。这一审美标准在中国诗史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第四,十分注重诗歌的政治教化功用,强调借诗以观察民风国情,用诗以感化教育百姓,所谓“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诗大序》)。这是中国诗的主要价值取向。

中国诗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这漫长的过程中,诗在整个文坛的地位不免有所起伏消长,但总的趋势是形式逐渐完备,艺术愈益精美,每一种诗体都出现了成就斐然的代表性作家和许多优秀作品,即使在诗歌创作高峰的唐代以后,也不断有新的高潮和杰出诗人出现。另一方面,虽然传统诗学对诗歌创作的价值和审美取向均有比较严格的约束,但历代思想卓特、才华横溢的诗人仍然通过各自的途径,创造出了种种富有个性色彩的风格,有的还形成了独特的艺术流派。中国历代诗人和诗作之多、内容之丰富、艺术之精湛,以及诗在社会民众中的影响,都使它成为中国文学大家庭里最重要的一种体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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