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文书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06 属于: 文书大全
【简介】:

经济合同仲裁文书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按照仲裁程序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由于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成立较早,故这方面文书较为完备,各种文书贯穿运用于立案、审理、调查、裁决、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若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仲裁机关文书和当事人书写的文书。

【范例】: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立案审批表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裁受字[1997]第31号

××煤校工业总公司:

1997年4月5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1986年5月6日前递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

1.你单位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2.被诉单位××金属材料公司少交货的证明材料。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会开户银行为:××××××工商行;帐号:××××××。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1997年4月20日

(印章)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裁字[1996]第12号

×××衬衫总厂:

本会决定受理××百货批发公司与你单位的购销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诉书副本送与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送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15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1996年5月10日前送交本会。

1996年4月25日

(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鉴定委托书、调查委托书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结案审批表

××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裁定书

×仲裁字〔1997〕第×号

申诉方:王×,男,52岁,××省××县××乡××村村民

    高××,男,48岁,××省××县××乡×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卫××,××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方:××市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男,38岁,××市果品公司经理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1996年9月10日签订苹果购销合同一份。货发至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与价格问题发生争议,被诉方拒收;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1996年12月20日申请仲裁。为了不使纠纷扩大,避免更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被诉方的申请,本会特裁定如下:

××市果品公司于12月底前将存放火车站的五万斤苹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再行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李××

1997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

××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仲裁字〔1997〕第6号

申诉方:××市工业供销公司。

地址:××市××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男,50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男,37岁,业务科长。

被诉方:××市金属材料公司。

地址:××市××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男,49岁,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男,32岁,副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无货可供纠纷。

上列双方于1997年5月20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数量500吨,规格:6.5mm线材。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交货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交货地点:供方×仓库。付款方式:需方自带信汇,在交货地一次付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均按合同总价款的20%罚款。同年6月20日需方前往交货地提货,供方答:货尚未组织到,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需方于1997年7月15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经查:供方(被诉方)是在货源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与申诉方(需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交货期限内虽四处寻找、组织货源,终因组织不到预定价格的线材而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履行。因此,被诉方应承担违约的主要责任。按合同约定,申诉方在提货时应自带信汇。然经本庭调查,申诉方是在无款购买的情况下,先于5月18日与××市工贸实业公司以同样品种、数量,高于同被诉方签订合同的价格,将货卖出以便取得货款,赚取差价。为此,申诉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供方无货、需方无款造成违约,因此,原合同终止履行,也不再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

二、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仲裁费用×××元,由被诉方承担×××元,申诉方承担××元。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刘××

杨××

首席仲裁员:郝××

仲裁员:宋××

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7年8月5日(印章)

书记员:季××

××地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96)裁字第12号

申诉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市团结路52号。法定代表人:刘××,男,48岁,经理。代理人: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方:×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县城内五一路73号。法定代表人:赵××,男,38岁,经理。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多预支工程款纠纷。

申诉方诉被诉方多预支工程款38,568元,要求退还,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申诉方于1986年5月25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1995年4月2日,申诉方承包了×局基本建设工程,为尽快完工交付使用,即组织×县建筑工程公司参加施工。申诉方为总包单位,被诉方为分包单位。分包合同订完后,被诉方向申诉方预支工程、材料款1,271,663元,实际结算时应为1,233,095元,被诉方应退还申诉方工程、材料款38,568元,被诉方提出,施工期间水泥等材料有损失,申诉方应给予补偿。本会认为,施工期间原材料的损失,是由于被诉方管理不善造成的,申诉方不予负责。经本会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特裁决如下:

一、被诉方多预支的工程、材料款38,568元,退还给申诉方。自本裁决书生效后10天内,一次退清。逾期不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过期一天,按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二、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诉方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何××

仲裁员:黄××

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6年6月28日

书记员:刘××

×××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送达回证

发送时间:1996年6月30日

(印章)

申请执行书

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李××,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省××市××路×号

被诉人:卫××,女,28岁汉族,个体户,住××省××市××路×号

申诉人不服××仲裁委员会(1997)×裁字第×号裁决书,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决,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二)××××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1997)×裁字第×号裁决完全是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颠倒黑白的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

1997年×月×日

附:裁决书复印件贰份

  书证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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