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制变革及其历史借鉴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21 属于:商鞅

  •   关键词:商鞅;法制;变革;法治;制度
      战国初期,秦国败于魏国,丢失河西之地;同时秦国内部矛盾尖锐,奴隶制统治已到尽头,内外交困。商鞅法制变革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已经初步形成。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商鞅认为,必须抛弃儒家的“礼治”,实行法家的“法治”。他提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①。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及其法制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
      商鞅以“法”治国是其变法的主要指导思想,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国家的运行、国君的决策要依靠法律,凡是法律有规制的地方,就必须按律而行,而不能被个人意见左右。法:其变革的手段是建法制,其核心仍然是通过建立繁密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行法令,以达到去除百姓、臣属的私心,集中所有社会资源于国业根基的目的。威:所谓威,是指法令的威严不可触犯,吏民皆不可有所超脱;其核心是强调制定法令的统治者的威严是无上的。通过架构臣民、法令、国君的关系,使得尊崇国君成了国家治理的唯一准则,达到了中央集权的目的。
      (二)商鞅法制变革的基本内容
      商鞅的法制变革内容丰富,不仅涉及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刑法与犯罪,还对农业、军事、吏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商鞅对于秦国法制的变革主要有以下方面:(1)改法为律:商鞅“改法为律”,为打破这种同事不同法的现状,制定一套客观、严格的律令体系;(2)更化新令:商鞅还根据秦国的社会状况,颁布了新的法令。为了促进旧的生产方式的瓦解和私有土地制度的建立,颁布了废井田开阡陌的法令;为了打击宗族势力,提高税收,增加有效的社会劳动力,颁布了分户令;防止其他国家的间谍渗透,发布了连坐令…….
      农业方面的法律规制(1)以农立国,健全法律制度。(2)奖励农耕:商鞅治国改制,强调赏功罚过。(3)压制其他行业.
      军事法制措施:商鞅建法制,劝农桑,其最终目的乃是提高秦国国力,以参与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他在军事方面的法制建树主要体现在军功爵制、军队编制、战法。商鞅的军功爵制度,与其奖励农业生产的制度非常类似,他在将爵位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军功授予官位和赏赐,无军功者无爵位。
      社会控制的法律手段:靠的是繁密的“刑主赏辅”的律令体系和严格执法,使得事事皆统于法度,臣民动辄得咎,不敢违背.
      官吏制度的变革:(1)整顿政务:商鞅认为官吏的作用在于高效完成律令规定的政务,让国家机器能够正确运转(2)严格官吏选拔:在《商君书》也提及此“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3)分权制衡:注重考核,商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公开制度和官吏解答民众法律问题的制度,对擅自篡改律令、解释法律的官吏予以严惩。如“有敢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②
      二、商鞅法制变革借鉴意义及存在问题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借鉴意义
      商鞅的变革是有利于调动秦国劳动力积极性的。同时,踏实农耕不但可以求得自身温饱,还能换取人身地位的提升和财富,这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当今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完全依赖于第一产业的农业,而是二、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发展动力。但是,农业仍是最基础的物质生产部门,其衣食之源、百业之本的地位仍然没有变动。而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不高,土地撂荒现象出现、耕地占用严重、农民收益无法保障这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对农业的保障。比如: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扰乱农产品价格的行为的司法处罚力度,增加相应的《刑法》罪名;通过颁行新的行政法规建立农业土地利用实时监控制度,保证对每一块农业用地用途、利用情况、土地权属情况、自然灾害情况的实时监控;制定有关农产品期货交易和流通的法律,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度,并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管制;制定《农业补贴法》,完善对于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完善对于农业补贴款项的监督,保证农民的收益。
      法制变革要促进社会的稳定。商鞅法制变革后,秦国社会稳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这充分说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民心安定,社会秩序良好为目的。总结商鞅的吏治措施,结合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公务员的法治现状,可以从:政府职能的明确、公务员地选拔与考核、政府及公务员行为的监督这几个角度进行完善。在日常社会的生活中,公民常常遇到政府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政府部门间的重叠行政行为,这既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运行成本,又使得政府不能准确、高效的行政。因此,应该完善行政法律法规,整合重叠职权,明确各个政府机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同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描述。在公务员的选拔上,完善公务员考试立法,尤其加强公务员面试部分的法律规制,增加公务员考试面试部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设公务员面试视频资料存留制度,以便监督。在公务员的考核上,要完善其考核的法律法规,增加考核的细则,完善对于其实际行政的考察。在政府及公务员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增加政府公开的信息种类,明确各种公开信息的细节;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使民众能快速方便的了解政府运行的状态,监督其行为。
      (二)商鞅法制变革存在的问题
      商鞅奉行重刑治国,认为“去奸之本,莫过于严刑”,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够达到吓阻犯罪,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国家的臣民认为刑罚过轻,那就有犯奸作乱的可能,长此以往,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为此他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连坐、行刑重轻、主观定罪。
      而行刑重轻,就是在判定刑罚时,即使是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是与现代刑罚观念和制度完全相反的做法。商鞅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想通过“示范”效应,通过轻罪重典,使得臣民对法律产生极大的畏惧感,使得臣民谨小慎微,不敢触犯细微的刑法。臣民连细微的刑法都不敢有所触碰,也就不敢触犯较重的刑法。
      主观定罪,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将要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予以惩罚,不关注其实害,只关注其是否有犯意流露,是否产生了对现有法律和统治的不满。商鞅认为,如果当行为产生了客观的危害再予以处罚,为时已晚;尤其是在维持封建统治镇压人民反抗上,若能在反抗之前就对欲造反之人严刑峻法,就能给其他想造反的人压力和恐惧,即使其他人想造反,由于已经处决了一部分人,那么剩下的反抗力量也会得到削弱。
      参考文献
      [1] 商鞅.商君书[M].改革出版社,1998.
      [2] 徐进.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
      [3] 曹旅宁.秦律新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 刘向.战国策[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5] 武树臣.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注解:
      ① 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158.
      ② 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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