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节 制分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19 属于:韩非
  •   【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 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 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 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异以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勿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 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 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惟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后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 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氇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难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 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 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勿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 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译文】

      大凡国土广大的君主受到尊崇,从来没有不是重法才能做到在天下令行禁止的。因此 作为统治人民的君主,必须明定爵位和俸禄,执法必严而加重它的分量。国家治理得好人民才能安定,政事混乱国家就会出现危机。法重合乎人情,禁令减轻就会违 背事实。况且拼死卖力,是百姓能够做到的,人的常情没有不是出死力以求达到他们的欲望的;而百姓的喜好和憎恶,可由君主控制。百姓喜好的是利禄而憎恶的是 刑罚,君主掌握百姓的喜好和憎恶来驾驭他们,事实是不能放过的。然而放宽禁令而事有过失,这就是刑赏失当。治理人民,不是执掌法令去行善,如果是这样,那 就等于没有法令了。所以治理乱国的道理,应该是以明辨刑赏为当务之急。治理国家者,没有谁不立法令,然而有的国家保存下来,有的国家灭亡了。灭亡的,就是 因为制订刑赏原则不分明。治理好的对于刑赏的界限没有不分明的,认为刑赏是不同的而把它们分开,这不叫分明。至于明察的君主,他的分明是独特的分明。因而 百姓重视国法而畏惧禁令,总是担心出错、犯罪而不敢期求奖赏。所以说:不等待刑赏而百姓早就去做应做的事了。

      所以治理国家达到最高的 境界时,就是善于以制止奸邪为要务。这是什么缘故呢?其法令是合乎民情的,是关系治国的道理。那么监察奸臣之法是怎样的呢?那就是一定要邻里相互监视是否 有奸情。而相互监视又要怎样去做呢?那就是:邻里连坐,不告者同罪。触犯禁令如有牵连自己的情形,邻里就不能不互相监视,唯恐不得免罪。有奸心的不能让他 得志,因为监视他的人多。如果是这样,人就要慎重自己的行为而监视奸人,告发奸人的秘密。告发有过的人免罪而受赏,不告发的一定要惩治而受牵连之罪。这 样,奸诈之徒就能被揭发,奸诈之情不管是否细小,同里相保、有罪连坐使他们不得不告。

      执掌国法最为明察的人,是依法用人而不是以智用 人。因而有术之国,不任用有声誉的人就不会有过失,境内也必定治理得好,这是依法用人的缘故;灭亡之国,让敌人的军队在境内肆意横行,却不能防御禁止,这 是用人无术的缘故。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这是以智用人;要想战胜人,就要依法用人。所以有术之国,不听辩说而依法行事。

      大凡有不正之功 的,即使追寻他的前约也难以查证;过失之情在言词上也难以发现,这使刑赏难以处理而困惑。所谓循理也难以知晓,这因为是奸诈之功。臣下的过失难以发现,这 是因为失去了根据。遵循情理不能发现虚假之功,考虑实情又似乎有奸诈的根由,则刑赏怎能不出现失误呢?所以虚伪之人在国内立名,而言谈之人施用诡计于外, 因而愚怯勇慧相连,虚伪之道与世俗相结合而被世人所容纳,于是法令闲置不用,而刑罚也没有用到罪人身上。这样刑赏怎能不混乱呢!实行法治是有成效的,而任 用人又去依靠智慧就失去了衡量的标准,失去了衡量的标准,不是法令使它如此,而是放弃了依法取人,而任人以智。不依法取人而依靠智慧用人,而任职的人又怎 能承担起他的职责?职责与事实不相符合,法令怎能不出差错,刑罚又怎能不杂乱?因此赏罚混乱,治国之道错误,就是因为刑赏不分明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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